(2017)陕0821执2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宝华与何岗军、许玲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华,何岗军,许玲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宝华,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何岗军,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许玲芬,女,198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杨宝华与何岗军、许玲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陕0821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何岗军、许玲芬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何岗军、许玲芬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宝华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案件执行费810元由被执行人何岗军、许玲芬共同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许玲芬所有的小型轿车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