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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兰世珍、陈启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世珍,陈启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787号申请人:兰世珍,女,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陈启蓉,女,汉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申请人兰世珍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启蓉的价值16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兰世珍以自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X号X段X号X幢X号房屋(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启蓉的价值16万元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兰世珍提供的保全担保:兰世珍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X号X段X号X幢X号房屋(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