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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65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孙某申请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