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恢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65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孙某申请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