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1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睿与陈军华、余索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睿,陈军华,余索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1778号原告:陈睿,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陈军华,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余索妮,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陈睿为与被告陈军华、余索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军华、余索妮归还原告陈睿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本金及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01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金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军华、余索妮经本院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被告陈军华向原告陈睿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14年11月1日之前归还;若逾期归还,除约定利息外还承担每日0.5%的违约金。被告陈军华在借条中确认分别收到现金交付60000元及汇款交付60000元,合计120000元。2016年3月20日,被告陈军华在借条中另行备注:“因资金紧张延期至2016年8月28日归还”,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被告陈军华、余索妮于2010年9月10日登记结婚,本案涉及的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出借至今,被告陈军华、余索妮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军华、余索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睿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2元,减半收取计2161元,由被告陈军华、余索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金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