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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朝晖与被执行人柳涛、柳翔、吴秀芳、石兵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晖,石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陈朝晖,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宁,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兵,女,193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执行陈朝晖申请执行石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双方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给付了20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锁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烈审判员 石顺光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江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