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与粟冰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粟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829号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发展大道梅岭一号。组织机构代码77755956-7。法定代表人:黄龙,系该法律服务所主任。被执行人:粟冰锋,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住宜昌市夷陵区。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粟冰锋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粟冰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粟冰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06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粟冰锋应继续履行(2017)鄂0506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粟冰锋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飞审判员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