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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渝松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渝松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346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渝松(自报名,曾用名陈义),男,1987年5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桂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8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3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渝松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健忠出庭支持公诉,陈渝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4日22时许,蒙明辉、朱山、黄泽军、梁国华、张勇(均另作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西好万家商场的游戏机室玩游戏,蒙某等人对其中一台游戏机安装了一个遥控接收器,他们就相互掩护来通过遥控控制该台游戏机开始玩游戏来赢取积分。23时许,游戏机室的工作人员被害人林某等人发现,蒙某等五人就先后往门外逃跑,当蒙某跑到门口时被林某抓烂了上衣和抓伤腹部,蒙某等五人就继续跑到九江镇步行街金海洋酒店旁边。由蒙某打电话给黄某2(另作处理)、被告人陈渝松等人,叫他们带人来找机室工作人员算账。陈渝松伙同凌某、莫某1、莫某2、黄某2、胡某、覃志关等人(均另作处理)来到。蒙某带着上述二十多人回到游戏机室,控制住林某、陈某等全部工作人员后,该伙以蒙某被抓伤为由向林某索要费用,经过商量后蒙某等人答应收20000元,当晚暂时先收10000元,剩下的10000元第二天再行收取。陈渝松及其余人员就在机室大厅内控制场面并负责“把风”。在游戏机室对面的女公厕内,蒙某和陈渝松等人收取了林某的10000元。陈渝松与黄某2、覃志关、莫某2将收到的款项分占。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渝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渝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渝松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渝松敲诈勒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渝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陈渝松被纠集参与本案,酌情从轻处罚。陈渝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渝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静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绮彤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