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胡德华、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华,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德华,男,1979年9月生,汉族,经商,江西省南城县人,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昌县甘竹镇答田第三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31461585x。法定代表人:陈守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德华与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胡德华在修建厂房等建筑工程中的工程款,但被执行人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以(2017)赣1030执22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广昌县甘竹镇答田村县第三工业园区内的主体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土地及附属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西圣达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广昌县甘竹镇答田村第三工业园区的主体厂房及相关附属设施(主体厂房面积约16750.72平方米,钢构主体,变压器,详见价格评估书广价认【2017】88号中附表一价格认证明细表,土地、机器设备除外)。本裁定送达后即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上官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