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兴文等与上海上信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文,上海顺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上信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2357号原告:王兴文,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商河县。原告:上海顺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杜启合,经理。被告:上海上信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连全,职务不详。原告王兴文、上海顺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信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文、上海顺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兴文、上海顺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洪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