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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6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深圳市景昊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张某,深圳市景昊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6229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宣武区,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西马山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深圳市景昊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深圳市景昊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6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张敏玲、深圳市景昊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23802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海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国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