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韩延和、刘修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延和,刘修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992号申请执行人:韩延和被执行人:刘修英申请执行人韩延和与被执行人刘修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韩延和的申请,被执行人刘修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韩延和案款2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该案执结。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涛审判员 黄卫东审判员 岳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丙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