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5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晓、门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门中文,魏传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867号之一申请人:刘晓,女,198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申请人:门中文,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魏传秀(系门中文之妻),女,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刘晓与被申请人门中文、���传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晓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门中文、魏传秀价值14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担保人刘元田与徐玉荣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63号1号楼××室、××室(不动产权证: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刘晓的担保人刘元田与徐玉荣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楼××室、××室(不动产权证: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14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