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5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洪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徐洪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5333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主要经营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昭志,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洪洲,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洪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