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民申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金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鑫弘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金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鑫弘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2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金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碧霞轩**号。法定代表人:程元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庆,湖北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鑫弘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东区**号。法定代表人:丁光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盛,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湖北金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鑫弘海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武汉鑫弘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成林审判员  宗澄宇审判员  李 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