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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仁清与被告陈敏、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初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清,陈敏,胡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1353号申请人:刘仁清,女,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申请人:陈敏,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胡芳,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清与被告陈敏、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仁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陈敏、胡芳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江支行的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仁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敏、胡芳在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江支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