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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郭某、郭洪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郭洪为,姚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71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2001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鸡泽县。被执行人:郭洪为,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馆陶县。被执行人:姚金凤,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馆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郭洪为、姚金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洪为、姚金凤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已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燕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自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