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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旭江与范海莲、范玉林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旭江,范海莲,范玉林,范海翠,XX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吕旭江,男,199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被执行人:范海莲,女,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被执行人:范玉林,男,198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被执行人:范海翠,女,1966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XX鑫,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吕旭江申请执行范海莲、范玉林、范海翠、XX鑫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豫1202民终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吕旭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吕旭江与被执行人范海莲、范玉林、范海翠、XX鑫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回对范海莲、范玉林、范海翠、XX鑫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民终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峰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