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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肖勇曹盗窃罪、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勇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勇曹,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2016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勇曹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利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勇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罪1、2017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肖勇曹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大润发超市对面的艾斯网咖内,在该网咖二楼的收银台的储物格内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台1**苹果iph0ne6S手机。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80元。随后被告人肖勇曹又窜至鹤城区梨园路新苑宾馆值班室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值班室内的一台华为荣耀4X手机盗走。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49元。2、2017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肖勇曹在鹤城区步步高商场一楼的超市烟酒柜台处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现金人民币3600余元。3、2017年6月20日晚,被告人肖勇曹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名珠百货商场一楼的胜兴通讯手机店内,采用撬锁的方式将手机店的两个柜台撬开,从柜台内盗走vivo牌智能手机八台(型号分别为vivoXplay5A一台、vivoX9两台、vivoX9i一台、vivoX9plus一台、vivoY67L两台、vivoY67A一台)。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vivoY67L手机(玫瑰金32G)价值人民币1660元、vivoX9plus手机(星空灰64G)价值人民币2870元、vivoX9手机(活力蓝64G)价值人民币2470元、vivoY67A手机(香槟金64G)价值人民币1870元、vivoY67L手机(香槟金32G)价值人民币1670元、vivoX9i(星空灰64G)价值人民币2470元、vivoXplay5A手机(玫瑰金128G)价值人民币3170元、vivoX9手机(金色64G)价值人民币247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8650元。案发后,被盗的一台vivoXplay5A手机、一台vivoX9手机、一台vivoX9plus手机、一台vivoY67L手机、一台vivoY67A手机、一台vivoX9i手机已被追回。4、2017年5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肖勇曹在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宇源精密仪器工厂员工宿舍楼以“溜门”的方式,在B521房间内将被害人顾某的一台三星S7手机、一台OPPOA**手机盗走。经认定,三星S7手机价值人民币3470元、OPPOA37手机价值人民币990元。二、抢夺罪2017年5月下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肖勇曹在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江南路恒鑫通讯手机店内,假装要买手机,趁店员不备,拿起一台OPPO**plus手机后迅速逃离了现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勇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意见,并有书证被告人肖勇曹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芷公(刑)扣字[2017]0088、0089、0090号扣押决定书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2376号刑事判决书、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芷价认定函[2017]205、214、203、213、212、202、187、188、190、191、196、19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人唐某某、宋某、张某、叶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张某某、顾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肖勇曹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怀化市鹤城区步步高商场的监控视频、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明珠百货商场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勇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和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和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勇曹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肖勇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勇曹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其所盗的部分财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肖勇曹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勇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庆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