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包金童与呼伦贝尔市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金童,呼伦贝尔市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包金童,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李庆涛,总经理。包金童与呼伦贝尔市瑞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字[2017]17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000元、工资9000元、经济补偿1500元,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字[2017]1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丽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云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