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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郭素梅、南俊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素梅,南俊英,张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郭素梅,女,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申请执行人南俊英,女,汉族,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张照,男,汉族,1991年2月23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郭素梅、南俊英与张照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勇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