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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财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崇田玉被申请人刘风贵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崇田,刘风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财保812号申请人:史崇田,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风贵,男,43岁,汉族。申请人史崇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刘风贵驾驶的鲁NXF3**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30000元。申请人依法交纳6000元的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史崇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风贵驾驶的鲁NXF3**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3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延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