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财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崇田玉被申请人刘风贵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崇田,刘风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财保812号申请人:史崇田,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风贵,男,43岁,汉族。申请人史崇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刘风贵驾驶的鲁NXF3**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30000元。申请人依法交纳6000元的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史崇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风贵驾驶的鲁NXF3**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3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延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