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文兵与四川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文兵,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161号申请人:赵文兵,男,土家族,1980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0号1幢7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10916Y。法定代表人:王测潜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赵文兵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7万元的存款或者其他等价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石柱支公司为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单号:6130401046020170000042)。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文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2250.00元,由申请人赵文兵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