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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7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夏天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夏天羽,夏茂生,朱小芳,上海茂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7414号申请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夏天羽,男,汉族,1992年5月8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被申请人:夏茂生,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生,住浙江省。被申请人:朱小芳,女,汉族,1970年5月25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被申请人:上海茂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296号576室。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天羽、夏茂生、朱小芳、上海茂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1593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93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