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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毛彪、姚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毛彪,姚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881号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职务董事长。被告:毛彪,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姚刚,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毛彪、姚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孙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