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毛彪、姚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毛彪,姚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881号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职务董事长。被告:毛彪,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姚刚,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毛彪、姚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孙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