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学祥挪用资金、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12刑更400号罪犯李学祥,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溆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祥犯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1月3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溆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祥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与前罪犯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所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同年10月20日,执行机关以该犯系职务犯罪,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时认为该犯不符合减刑的呈报条件,故决定撤回对该犯的减刑材料。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申请撤回罪犯李学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2017年怀化监狱减有字第419号李学祥的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湖南省怀化监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