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9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966张家港富瑞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富瑞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9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富瑞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工业园朝东圩港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胡集镇人民路7号。法定代表人:吴桂林,董事长。张家港富瑞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家港富瑞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预付款255000元,并赔偿逾期交货的损失85000元及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5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张家港富瑞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对其向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借用的一台W11ST**-40*2000卷板机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720元,由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家港富瑞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34572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一台W11ST**-40*2000上棍数控万能式卷板机,共获得拍卖价款210840元,扣除评估费4300元后剩余的执行案款20654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富瑞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目前,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均已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本院对此不具备处置权。另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06540元,尚未执行到位13918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