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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冯立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金,贺洪权,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243号原告:冯立金,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贺洪权,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1号1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金与被告贺洪权、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高润田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立金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