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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委托代理人乔某某。被执行人户某某。执行人 康                某                 某                 与                被执行人 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          )陕0825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 户           某           某           偿           还           申           请执行人 康某某借款人民币7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1年5月27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20元。但被执行人 拒       不       履       行       该        义       务       ,       申       请执行人 向 本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 本 院 于 2 0      1      7 年 1 0 月 1 3 日 依 法 立 案 执 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户某某自动履行案件款8000元,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户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白小林审判员孙海宏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