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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7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廷超、刘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廷超,刘广明,邓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685号申请人孙廷超,男,汉族,1967年1月25日出生,住通州区,被申请人刘广明,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邓玉珍,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孙廷超与被申请人刘广明、邓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邓玉珍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神威北路北侧、燕灵路西侧新起点嘉园20号楼3单元1601号房屋,并以申请人名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邓玉珍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神威北路北侧、燕灵路西侧新起点嘉园20号楼3单元1601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刘宇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