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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代静与腾冲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静,腾冲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1365号申请人:代静。被申请人:腾冲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强。申请人代静因与被申请人腾冲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强发生诉前保全纠纷,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本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腾冲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强价值47万元的财产。2017年10月10日代静向本院提交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47万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次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代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腾冲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强银行存款4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代静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代静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