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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胜中广源有限公司、沈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胜中广源有限公司,沈光荣,沈建标,沈秋荣,蔡妹晶,蔡叶香,陈余,福建省力天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融盛实业有限公司,沈新,沈杰,方秀容,沈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9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胜中广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被执行人沈光荣,男,1957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沈建标,男,1977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沈秋荣,男,1957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蔡妹晶,女,1968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蔡叶香,女,1988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陈余,男,1986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力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荔城区镇海街道丰美路495号401室。被执行人莆田市融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大众路505号。被执行人沈新,男,1988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秀屿区。被执行人沈杰,男,1990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秀屿区。被执行人方秀容,女,1964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秀屿区。被执行人沈光明,男,1968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秀屿区。本院在执行胜中广源有限公司与沈光荣、沈建标、沈秋荣、蔡妹晶、蔡叶香、陈余、福建省力天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融盛实业有限公司、沈新、沈杰、方秀容、沈光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密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