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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15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勇诉吕林霞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银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1525号之二被执行人吕林霞,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执1525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吕林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林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林霞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58.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学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