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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夏晓婷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晓婷,中食君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4950号申请执行人夏晓婷,女,满族,1992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中食君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4层50511。法定代表人李明星。申请执行人夏晓婷与被执行人中食君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资、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22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339.0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无对外分支机构;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22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相杰审 判 员 宋旭阳审 判 员 陈利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航法官助理 崔阳东书 记 员 沈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