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执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天津百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宋小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百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宋小东,杨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248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百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南路47号。法定代表人,易守兵。被执行人:宋小东,男,1989年5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杨佳,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百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小东、杨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餐饮费1823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8元。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宋小东主动履行了4000元。2.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限制消费令的申请,故本院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宋小东、杨佳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宋小东、杨佳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已经告知被执行人宋小东、杨佳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4.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股权信息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5.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40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宁久旺审 判 员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