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喻强银行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喻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366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喻强,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喻强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439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喻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止2016年6月1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04522.94元、利息1900.88元、费用5317.9元,并从2016年6月1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人民币104522.9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因被执行人喻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喻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喻强名下的银行存款37314.97元,轮候查封了喻强的渝XXXX**车辆。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庆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徐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韩继亮书 记 员 何漫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