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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秦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5174号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75号。法定代表人:李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丽,女,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锦亭路36号城市家园小区*幢*单元***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秦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珏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