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全颍与张传喜、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颍,张传喜,杨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全颍,男,汉族,1957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张传喜,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阜阳市。被执行人:杨丽娟,女,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传喜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全颍与被执行人张传喜、杨丽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但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但仍不知其下落。经查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