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琪申请执行汪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琪,汪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张琪,男,生于1961年2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汪小鹏,男,生于1965年12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琪与汪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川1623民初197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申请执行人张琪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鼎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