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逯铖与绥滨县绥东镇长治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铖,绥滨县绥东镇长治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22民初914号原告:逯铖,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绥滨县。被告:绥滨县绥东镇长治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绥滨县。法定代表人:程树涛,该村主任。原告逯铖与被告绥滨县绥东镇长治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逯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垫付款5,89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任被告村支书,为被告村集体办理公事垫付的旅差费共计5,892.00元。在2016年1月13日经绥东镇经管站中心核实下账,在被告会计应付账款中挂账。等待村里的转移支付到账后支付给原告。现已经一年多了,被告迟迟不愿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绥滨县绥东镇长治村民委员会辩称:承认原告逯铖在我村任村支书期间垫付防汛费用4,750.00元及出差差旅费1,142.00元,合计5,892.00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收据两枚等证据,被告对证据进行质证无异议。因此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任被告村支书,为被告村集体办理公事垫付防汛费用及旅差费共计5,892.00元,并由收据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绥滨县绥东镇长治村民委员会给原告逯铖出具的收据,成立并有效。原告为村集体事务垫付资金,且被告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形成事实借贷关系,原告为村集体事务支付了资金,被告就应有偿还义务。因此,原告逯铖要求被告绥滨县绥东镇长治村民委员会给付垫付款5,892.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绥滨县绥东镇长治村民委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逯铖垫付款5,892.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绥滨县绥东镇长治村民委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宏伟审 判 员 连佰洋人民陪审员 丁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冰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