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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黔西南州和晶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明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西南州和晶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明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4302号原告:黔西南州和晶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桔山大道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057056320Y。法定代表人:李满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兴,系贵州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210668649。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系贵州林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明文,男,1974年7月8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黔西南州和晶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明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黔西南州和晶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和晶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南州和晶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黔西南州和晶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亮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