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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6执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绍韦诚与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韦诚,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2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邵韦诚,男,1976年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中屯乡。被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波,公司执行董事。关于申请人邵韦诚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云2326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未给付申请人绍韦诚执行款499623.50元,案件受理费7844元,申请人邵韦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系统网络查控及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邵韦诚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执241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包显金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