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4刑初299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祥,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县看守所。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7)第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祥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方光飞和检察员杨丽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祥通过聊天交友软件“探探”认识了袁某,后又通过添加对方微信、QQ等方式加为“好友”闲聊,并逐步取得了被害人袁某的信任,确立了“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人赵祥陆续编造其父母不愿意给其钱、银行卡被父母冻结等理由,多次诱骗被害人袁某通过微信转账、支��宝转账等手段给其汇款,陆续骗得人民币79000余元。到案后,被告人赵祥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主动退赔了全部赃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的陈述;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手机截图照片、抓获经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人与被害人转款记录数据和所刻光盘;作案工具苹果手机;被害人出具的收据和谅解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实施诈骗,骗得他人人民币共计7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赵��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其能主动退赔犯罪所得赃款,当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等,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另,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玫瑰金iPhone苹果7Plu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轶军人民陪审员 马建新人民陪审员 金 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李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