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59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海力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海力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力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9272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天猫公司08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力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临城新区海力生路88号。法定代表人:郑佩琢。被告:浙江海力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临城新区海力生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加斌。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力生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海力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铁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