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孝喜与刘德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孝喜,刘德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562号原告:赵孝喜,男,1949年4月3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刘德智,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原告赵孝喜与被告刘德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赵孝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孝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孝喜撤诉。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198.00元,由赵孝喜负担。审 判 员 袁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