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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孝喜与刘德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孝喜,刘德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562号原告:赵孝喜,男,1949年4月3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刘德智,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原告赵孝喜与被告刘德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赵孝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孝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孝喜撤诉。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198.00元,由赵孝喜负担。审 判 员  袁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