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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志文与张发权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文,张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马志文,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高家沟乡王家湾村民委员会张家坬村村民,现住靖边县城内寨山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810151410。被执行人张发权,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七里村镇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紫玉南山小区三单元1601室,公民身份证号612621197010100018。本院在执行马志文与张发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发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发权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志文欠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00元。因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私下达成一致,申请人马志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执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存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