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青玉与夏先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青玉,夏先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3436号原告:吴青玉,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程华年,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先义,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青玉与被告夏先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青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青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