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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6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静与蒋禹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蒋禹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6420号原告:张静。被告:蒋禹国。原告张静与被告蒋禹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列写被告蒋禹国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本院受理该案后,因被告蒋禹国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晋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