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6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静与蒋禹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蒋禹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6420号原告:张静。被告:蒋禹国。原告张静与被告蒋禹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列写被告蒋禹国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本院受理该案后,因被告蒋禹国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晋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