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行审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瑞昌市益祥制衣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瑞昌市益祥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81行审159号申请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瑞昌市赛湖五里桥,组织机构代码:01462239-6。法定代表人罗小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相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瑞昌市益祥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瑞昌市黄金工业园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481210009549。法定代表人罗永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瑞人社监薪支字[2017]003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申请项目是:申请项目是:1、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拖欠劳动者工资26739元;2、加付拖欠工资0.5倍赔偿金13369.5元。申请执行两项合计人民币40108.5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瑞人社监薪支字[2017]003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瑞人社监薪支字[2017]003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柯伟平审判员 田大粮审判员 陈立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