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3274赵素礼与陈再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礼,陈再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274号申请执行人:赵素礼,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公务员,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陈再贵,男,1954年5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素礼与被执行人陈再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5539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