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省绿水青山林业有限公司、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省绿水青山林业有限公司,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监1号再审申请人:福建省绿水青山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闽江支路1号(武夷花园四期)16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699235XN。法定代表人:吴禄才,董事长。被申请人: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滨江北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0236X。法定代表人:张骏,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福建省绿水青山林业有限公司因原告福建省延潭造纸营林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院长提交再审申请书,请求以本院院长发现错误为由对该案予以再审。本院院长指令本院立案庭予以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福建省绿水青山林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院在审理(2013)延民初字第1701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原告提交的第四、五组证据不予采信,程序违法,严重损害原告利益,请求予以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省延潭造纸营林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南民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建省延潭造纸营林有限公司仍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闽民申字第5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福建省延潭造纸营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期间,福建省延潭造纸营林有限公司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作出南检民(行)监(2015)3507000001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福建省延潭造纸营林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福建省绿水青山林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福建省绿水青山林业有限公司与原审原告福建省延潭造纸营林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故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绿水青山林业有限公司系(2013)延民初字第1701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在其无证据证明本院生效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不能提起再审申请。另(2013)延民初字第1701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该案再审的适格当事人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福建省绿水青山林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健海审判员 董 青审判员 王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琳清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